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0年度司鳳簡調字第21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4 日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司鳳簡調字第21號

聲請人
沈哲群
聲請人
聲請人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相對人
中全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阿崎
代理人
蘇鄭素英
代理人
蘇婉茹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司鳳簡調字第21號拆屋還地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 2月24日下午 4時22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 委員 林有長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到相對人代理人 蘇鄭素英、蘇婉茹 到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玖拾捌萬元整,作為買受高雄市大寮區○○○段0000-0000 地號(面積41平方公尺)及高雄市大寮區○○○段0000-0000 地號(面積49平方公尺)兩筆土地之價金。給付方式:相對人於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五日給付肆拾玖萬元,於聲請人交付上開兩筆土地所有權狀予相對人時,相對人再給付餘款肆拾玖萬元。

二、本件土地登記由聲請人委任代書辦理,委任代書所需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另上開兩筆土地登記所需之規費、印花稅等雜費,由聲請人及相對人各負擔二分之一。

三、上開兩筆土地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所產生之土地增值稅,及聲請人於本件移轉登記前所積欠之地價稅等相關稅捐債務,由聲請人負擔。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聲請人代理人 黃振銘相對人代理人 蘇鄭素英相對人代理人 蘇婉茹調解 委員林有長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書 記 官 劉國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劉國偉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劉國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100年度司鳳簡調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