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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
    莊玉坪

  • 原告
    勝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15號原   告 勝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玉坪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速嘉大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8,8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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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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