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車位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26號原 告 金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黃淑梅、李勝財間返還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3,6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