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26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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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陳俊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黃淑梅、李勝財間返還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3,6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