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司鳳補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39號原 告 王淑芳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林立信即廣興隆商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