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司鳳補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8號原 告 品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質文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維修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汎美科技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1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