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小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166號原 告 旭生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芬 被 告 德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德 原住高雄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捌拾肆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