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救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救字第11號聲 請 人 蘇韋誠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相 對 人 東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係以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規定暨職業災害之原因事實為訴訟標的(原告民事起訴狀參照),復無其他相關證據足認聲請人所提訴訟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