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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救字第1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王耀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救字第11號

聲請人
蘇韋誠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相對人
東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係以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規定暨職業災害之原因事實為訴訟標的(原告民事起訴狀參照),復無其他相關證據足認聲請人所提訴訟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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