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救字第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救字第11號
- 聲請人
- 蘇韋誠
- 訴訟代理人
- 洪國欽律師
- 相對人
- 東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清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係以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規定暨職業災害之原因事實為訴訟標的(原告民事起訴狀參照),復無其他相關證據足認聲請人所提訴訟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