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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簡字第395號

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李怡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395號

原告
鼎美製革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珠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碧枝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法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之聲明有二,其一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 萬元暨其利息;其一則為請求確認原告於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26620 號執行事件中之執行標的即坐落於高雄市鳥松區○○○段1776地號、1777地號、1778地號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有優先購買權。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拍賣價額,核定為12,660, 000 元【計算式:450,000 +4,070, 000×3 =12, 660 ,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408 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4,850 元外,尚應補繳118,55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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