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簡字第3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395號
- 原告
- 鼎美製革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珠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碧枝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法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之聲明有二,其一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 萬元暨其利息;其一則為請求確認原告於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26620 號執行事件中之執行標的即坐落於高雄市鳥松區○○○段1776地號、1777地號、1778地號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有優先購買權。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拍賣價額,核定為12,660, 000 元【計算式:450,000 +4,070, 000×3 =12, 660 ,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408 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4,850 元外,尚應補繳118,55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