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簡字第4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423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蔡文良即振威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莊美玲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千瀚工程有限公司因本院100 年度鳳簡字第423 號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2 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07,5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