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簡字第423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呂佩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423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蔡文良即振威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千瀚工程有限公司因本院100 年度鳳簡字第423 號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2 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07,5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