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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簡字第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
    呂佩珊

  • 原告
    蔡文良即振威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42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文良即振威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千瀚工程有限公司因本院100 年度鳳簡字第423 號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2 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07,5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書 記 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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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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