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簡字第6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652號原 告 勝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文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被 告 速嘉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應改行小額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 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