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補字第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簡利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341號聲 請 人 簡利孟 楊金陪 上列原告與誠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簡利孟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7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 元;而原告楊金陪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9,8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00 年度鳳救字第14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