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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補字第459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呂佩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459號

原告
右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順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明正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9,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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