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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101年度司鳳補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7 日

  • 原告
    傅正興即集福工程行與相對人大高雄景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鳳補字第15號聲 請 人 傅正興即集福工程行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高雄景觀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5,000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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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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