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小字第1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小字第164號
- 原告
- 周明正
- 被告
- 右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順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關於小額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並於同年12月30日將上開裁定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原告於上開期間內仍未繳納裁判費(本院卷101 年3 月5 日詢問簡答表參照),其訴顯非合法,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