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小字第9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小字第960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訴訟代理人
- 徐文雄
- 被告
- 育軒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訓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