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簡字第2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223號
- 原告
- 簡鳳仁
- 被告
- 正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江妙珠
簡黃治
簡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關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惟被告收受支付命令後異議,則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前於民國101 年1 月20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0,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01 年2 月3 日寄存送達原告,經10日於同年2月13日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原告於上開期間內仍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