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新岱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新岱科技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謝詩澔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祥峻企業有限公司、偉倫展業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李忠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