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捷勝工程有限公司、陳清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112號原 告 捷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聰藝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1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家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