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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112號

返還車輛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王耀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112號

原告
捷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聰藝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1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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