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16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166號
- 原告
- 戴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偉雄
- 訴訟代理人
- 蔡淑媛律師
- 被告
- 良成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志華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良成機械工業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7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