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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18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呂佩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185號

原告
昶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香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昱泰電子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0,36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8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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