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211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211號
- 原 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燦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堅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 萬58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堅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 萬58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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