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王耀霆
- 法定代理人鍾隆毓
-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214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素月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1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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