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2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241號
- 原告
-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夏惠屏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文雄即阿婆麵店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192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