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27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272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梁金雄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88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