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2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274號
- 原告
- 謝傳世即榮成企業社
樓
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保證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霖室內裝修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
79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