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李怡蓉
- 法定代理人高朝陽
- 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285號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戴淑惠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駱青樺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