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28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286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27樓、28樓、30樓
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福松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 萬6198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