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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286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王耀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28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28樓、30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福松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 萬6198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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