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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307號

給付會員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李怡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307號

原告
柏義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會員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思吟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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