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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3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呂佩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313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經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富源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632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1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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