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313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313號
- 原 告
-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林經
-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富源發支付命令,惟
-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632 元,應徵第一
- 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1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 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