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5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憲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318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光明、林信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2,1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書 記 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