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322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322號
- 原 告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朝陽
-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盧西安發支付命令,惟
-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7,328元,應徵第一審
-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
-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