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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32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王耀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328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邱淑敏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慶興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78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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