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328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328號
- 原 告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輝
- 訴訟代理人
- 邱淑敏
-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慶興發支付命令,惟
- 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 519
-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78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 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0 元
-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 裁定後5
-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