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建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33號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之2 、11樓之2 及地下1 樓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梁文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92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0 日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