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330號

交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王耀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330號

原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富陽、劉文雄、翟雅麗間請求交還房屋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 萬266 元【計算式:

1800元×6.6 平方公尺+1700元×(8 +14.58 )平方公尺=

502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