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3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330號
- 原告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懋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富陽、劉文雄、翟雅麗間請求交還房屋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 萬266 元【計算式:
1800元×6.6 平方公尺+1700元×(8 +14.58 )平方公尺=
502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