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呂佩珊
- 法定代理人章明純
- 原告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338號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招茼、上鑫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5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書 記 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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