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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36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王耀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361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鍾玉里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祥峻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5 萬408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 萬21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4 萬168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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