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3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361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鍾玉里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祥峻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5 萬408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 萬21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4 萬168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