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3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376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𦠜松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秦玉東等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秦玉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4,126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48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