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3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391號
- 原告
- 吉維那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品源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品福團膳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81,28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09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