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4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415號
- 原告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怡慧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侯遠德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87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