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呂佩珊
- 法定代理人李憲章
-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424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淑瑩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2,3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書 記 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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