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
    王耀霆

  • 當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450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德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17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家宏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