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李怡蓉
- 法定代理人李大明、楊沛瑤
- 原告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世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蔡紘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457號原 告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 被 告 世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沛瑤 被 告 蔡紘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993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4,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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