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李怡蓉
- 法定代理人曾國烈
-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493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佩汝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7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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