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范坤棠
- 法定代理人黃平璋
- 原告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588號原 告 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協原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6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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