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6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林勳煜
- 法定代理人侯金英
- 當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670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本件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群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5,0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3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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