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王令冠
- 法定代理人陳永祥
- 原告威爾斯美語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674號原 告 威爾斯美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訴訟代理人 蔣文邦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54694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書 記 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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