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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68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王令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680號
原 告
光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日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5521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2,50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令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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