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680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680號
- 原 告
- 光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清日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5521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2,50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