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司鳳補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傅正興即集福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鳳補字第15號聲 請 人 傅正興即集福工程行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高雄景觀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5,000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