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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勞簡字第1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勞簡字第10號

上訴人
郭建中即香根食品實業社
即被告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董啟文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2 年1 月22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758元,應徵第2 審裁判

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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