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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勞簡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9 日

  • 當事人
    郭建中即香根食品實業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勞簡字第10號上 訴 人 郭建中即香根食品實業社 即被告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董啟文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 月22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758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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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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