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勞簡字第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勞簡字第10號
- 上訴人
- 郭建中即香根食品實業社
- 即被告
- 訴訟代理人
- 余景登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董啟文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2 年1 月22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758元,應徵第2 審裁判
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