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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小字第5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
    林勳煜

  • 當事人
    金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小字第53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宜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金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竑欣企業有限公司間之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8月24日所為之101年度鳳小字第5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萬6,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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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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