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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小字第53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小字第53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金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宜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金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竑欣企業有限公司間之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8月24日所為之101年度鳳小字第5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萬6,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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