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小字第53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小字第53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金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宜蓓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金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竑欣企業有限公司間之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8月24日所為之101年度鳳小字第5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萬6,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